原被告双方均是连城地瓜干的网络销售商,在抖音平台上以直播形式销售地瓜干产品。2021年10月,被告主播在推销地瓜干产品的直播过程中,用电子设备屏幕向消费者展示体现有原告公司字号字样的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售价,同时配以“别人家258g 半斤装 卖你们20块”“看一下别人家的价格,半斤装,要卖到你们多少米的价格,20米的价格”“这是别人家的价格”“主播不知道大家能不能接受这样的价格 反正主播是接受不了”的语言对双方产品营销售卖价格作对比,对比时长约6秒。原告认为被告以明显诋毁原告产品价格与质量定位的方式来促进自身产品销量,遂诉至龙岩中院。
龙岩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产品营销售卖过程中对双方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重量和价格进行片面比对,主观上有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的故意,客观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的性价比产生错误认知,认为双方产品的成分、品质、制作流程与工艺相同,而售价却差异巨大。被告以贬损竞争对手的形式,抬高自身产品的市场价值,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进而增加被告在同业中的竞争优势,减损原告的市场占有率,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23年,本案入选福建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怎么样来规范、界定网络主播销售行为的合法边界作了一个很好的诠释,既有效维护网络直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又对强化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形成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构架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可以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真实的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